规范的信息披露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但在除公募基金之外的资产管理领域,信息披露还缺少规范和标准,已有的信披制度也未得到严格执行,可以说信息披露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资管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2018年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先后发布,资管市场迎来巨变,监管部门对资管产品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发布之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一直被广为诟病。常见的问题包括资金投向不明,产品实际收益分配不透明,相关费用收取无标准等。银行理财信息披露问题多与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运作和期限错配有关,发行机构不愿披露也无法披露。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发布后,银行理财行业进入新时代,在加快净值化转型的同时必须更加重视信息披露。因为加强的信息披露对银行理财行业、投资者、发行机构、监管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是真实、可靠、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二是有利于杜绝理财产品暗箱操作而产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止欺诈投资者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有利于打破刚兑,加速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通过信息披露,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过程展示给投资者,费用、收益和损失一目了然,使投资者对净值型产品加深了解,增强信心,提高其风险意识,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还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理财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善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本身就是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加强行业数据监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将便于监管部门对行业风险的监测。
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的现状
2018年4月,旨在防控金融风险、规范资管市场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其中特别强调了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责任。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资管新规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有了基本制度基础。2018年7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再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形成。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发布一年多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净值型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非常明显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银行披露产品基本信息已有较大改进。大多数银行对新产品基本发行信息披露较为完整,部分银行建立了产品查询平台,不仅能查到在售产品的信息,也能查到存续产品的历史信息。
二是公开披露产品净值的银行增多。多数银行做到了产品净值的定期发布,有的以网页形式,有的以文本形式供投资者查阅和下载。
三是部分银行开始定期发布产品运作报告。一般来说,大型商业银行较为重视产品运作报告的发布,多数以季报形式,少数银行能披露月度投资报告。
由于目前银行理财处于转型阶段和过渡期内,新规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未得到严格执行,各家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还存在诸如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整体来看,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现还难以满足投资者期望,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仍有较多银行还未重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据金牛理财统计,截至三季度末,在发行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的199家银行中,仍有一半以上银行官网未建立理财产品查询平台,有三分之一的银行官网未披露净值型产品净值,仅两成银行能做到每个季度至少发布一期产品运作报告。另外,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也就是银行的理财业务半年报,但目前银行发布这一报告的不超过3家。
二是信披渠道不统一。理财新规中要求,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信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净值发布主要有三种渠道:银行官网、手机银行和中国理财网,三种渠道披露的信息项目不一,数据经常还有不一致的现象,这对投资者查询查看十分不便。
三是产品信息披露模式不规范。理财新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素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来看,目前商业银行并未严格遵守,并且披露形式五花八门。有些机构仅发布产品份额净值,未披露累计份额净值;有的机构仅以新闻公告形式发布最新净值,历史净值数据难以查找。机构发布的定期运作报告格式也不统一,报告项目内容也有较大差别,有的甚至不能公开披露投资组合及重仓资产详情,难以称得上是真正运作报告。
四是还未形成定期披露制度。理财新规对产品净值、运作报告等的披露时间和频率有详细规定,但目前多数机构的信息披露时间存在随机性,部分机构还存在无公告就中断发布信息的情况。
为了评估银行理财发行机构的信息披露现状,近日中证金牛联合新华网财经频道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净值型银行理财综合能力排名,对各银行的理财信息披露成绩进行了客观评价。在信息披露成绩单中,199家银行中得分在60分以上的仅35家,及格率不足18%,反映目前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水平确实亟需提升。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银行的理财信息披露表现较好,排名前五的银行分别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和建设银行。
表1 三季度净值型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成绩排名
数据来源:布尔资管 数据截至时间:2019年9月30日
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模式展望
鉴于银行理财的充分信息披露对打破刚兑、加速转型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有重要意义,而目前全行业的信息披露状况还存较多的问题,已经影响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银行理财行业亟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提高执行监督力度。
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严格执行理财新规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银行理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银行理财的信披义务人必需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其次,信息披露渠道应明确以官网为主。明确以银行(或子公司)官网为主要信息披露渠道,这样可以保证数据及时准确,也方便明确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当然,在官网全面披露的基础上,也应鼓励管理人通过新媒体渠道披露,以方便信息快捷地到达投资者。
最后,尽快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由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机构制定银行理财信息披露模板,规范和统一内容格式,最急迫的是产品说明书、净值报告、运作报告等的模板统一。最终实现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以标准格式进行信息披露,以更好地服务投资者。
附1 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附2 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信披披露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五)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六)重大事项公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募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五)到期报告;
(六)重大事项报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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