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首笔投资顾问集团民事诉讼诉讼一审宣判之后,全国首笔承保政府机构小股东求偿民事诉讼诉讼也显示出了成效——号留(601519.SH)向关键性极少数追讨。
11月23日晚间,号留发布公告称,已向前述掌控黄亮海信等四人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要求其对3.25亿不实申辩民事诉讼索赔分担连带职责。
此事源于,2016年7月,号留因存在虚报利润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子公司前述掌控人、原常务副董事长张海信等四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根据号留2020年报,该子公司因投资顾问不实申辩职责纷争向2861位投资者索赔约3.2亿。
号留公告称,10月11日收到《重审通知书》。10月19日,爱建集团服务中心再度向号留发送《小股东发言提议函》,要求号留说明前述索赔金额以及向有关职责人员的追讨情况,并再度提议号留监事会尽快向对个人职责人员追讨。期间,爱建集团服务中心多次向子公司询问追讨进展。
11月19日,号留向关键性极少数追讨的民事诉讼诉讼获得高等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诉请为:维持原判被告张海信(子公司前述掌控人,新任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王玫(新任子公司常务董事、总经理兼常务董事会秘书)、王日红(新任子公司常务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洪榕(新任子公司总经理)、郭仁莉(新任子公司工程部经理) 立即向被告缴付其在投资顾问不实申辩职责纷争系列刑事案件中已经赔付的索赔款约3.25亿(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
在当下司法实践中,不实申辩民事诉讼索赔往往由上市子公司缴付,鲜有违法职责人员对个人分担民事诉讼索赔。爱建集团服务中心有关相关人士称,此案是落实新《投资顾问法》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投资顾问非法活动的意见》中加大对投资顾问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小股东、前述掌控人、常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职责人员投资顾问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的具体实践。
爱建集团服务中心有关相关人士同时称,如果号留案败诉,有关监管自律等各方可协同加码,督促存在同类情况的上市子公司主动追讨,为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也为保护上市子公司,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其实,小股东求偿民事诉讼诉讼在我省已有10余年的历史。我省2005年《子公司法》第15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小股东求偿民事诉讼诉讼规则,但是刑事案件数目总体较少,被告主体单一,以有限职责子公司小股东民事诉讼诉讼为主,上市子公司小股东民事诉讼诉讼数目极少。
但是承保政府机构小股东求偿民事诉讼诉讼则来自于新《投资顾问法》第94条第3款的这一制度创新。即:子公司管及高、控股公司小股东、前述掌控人等侵犯子公司合法权益给子公司造成损失,承保政府机构可以为子公司的自身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认购比例和认购期限不受《子公司法》明确规定的限制。
四川大学副教授、法律系院长冯果曾提出提议,承保政府机构小股东求偿民事诉讼诉讼选取刑事案件应重点考量五大不利因素:一是具备关键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二是在实践中数目多、违规行为相似、具备众所周知代表性的刑事案件;三是具备启发鼓励性的刑事案件;四是败诉概率较大的刑事案件,这影响到特别求偿民事诉讼诉讼机制的有效运行;五是被告有资本充足率的刑事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赖草也曾称,承保政府机构在提出诉讼求偿民事诉讼诉讼时应当主要考虑三个不利因素,第一,子公司自身利益母汤氏的程度;第二,小股东是否因法定门槛而无法提出诉讼求偿民事诉讼诉讼;第三,刑事案件是关键性和众所周知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从激活的角度考虑,选取刑事案件应该比特别代表民事诉讼诉讼要宽松,最起码不应将刑事案件限定在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前提之下,可以依据自己独立发现的违法或违背子公司章程的事实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诉讼。冯果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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